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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常見的危險品運輸風險因素包括幾個方面。如托運人和貨運代理有意或無意地不做危險貨物申報,利用與普通貨物之間的運價差獲取不當得利;托運人和貨運代理對危險貨物無知而導致在申報、包裝、裝箱等方面的疏忽;危險品裝箱不當,致使危險貨物無法經受海上運輸的常規風險;對《聯合國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國際危規)缺乏了解,托運人或貨運代理未對裝載危險貨物的集裝箱進行正確和充分的標簽、標汜和標示;危險品集裝箱沒有按照《國際危規》的要求進行船舶積載或隔離,或被錯誤地裝載在了船舶不適合的位置上;有關危險品集裝箱被裝載在廠不具備相應類別危險品的船上等。
意見規定,重大危險源須配備溫度、壓力、液位、流量、組分等信息的不間斷采集和監測系統,以及可燃氣體和有毒有害氣體泄漏檢測報警裝置,并具備信息遠傳、連續記錄、事故預警、信息存儲等功能;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應具備緊急停車功能。記錄的電子數據保存時間不少于30天;重大危險源中儲存劇毒物質的場所或者設施,應設置視頻監控系統。 意見強調說,重大危險源單位的安全視頻監控系統應當在2016年3月底前與屬地區縣危險化學品在線監控平臺聯網,實現實時在線視頻監控,并實行危險化學品安全數據日報表制度。
根據對已知事故和所發現隱患的分析來看,以下現象值得重視:
一是“將風險控制在裝船前”的管理理念遭遇部分貨運代理操作習慣的阻力。部分貨代存在不良習慣,先以服裝、玩具、工具等虛擬貨名訂艙,湖北危險品運輸再在貨物裝船后更改貨名,補充貨物資料。這種做法有悖于法律法規和主管部門的監管要求。
二是擔心貨量流失,班輪公司或貨運代理人沒有擺正安全與貨量之間的關系,遷就、迎合貨代市場不規范的做法。
三是部分從業人員缺乏專業知識,責任意識不強,執行不力,缺乏直接和有效的監督和檢查。
《通知》指出,各單位要清醒認識當前安全生產面臨的嚴峻形勢,進一步強化紅線意識和責任擔當,抓好安全生產各項工作措施落實。要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失職追責”的要求,嚴格落實地方黨委政府領導責任、部門安全監管責任和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組織領導,切實把責任和措施落實到每個方面、每個環節、每個生產經營單位,消除監管盲區、堵塞管理漏洞。 《通知》強調,要繼續加強危險化學品、油氣輸送管道、建筑施工、消防安全等其他重點行業領域的安全監督檢查,嚴密落實各項防范措施。要加大對節日期間停產高危行業企業的安全監管監察力度,督促企業制定并嚴格執行復產安全檢查方案,未經檢查或檢查不合格的不得復產。